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咨询、联系、宣传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监察厅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第三条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特邀监察员的基本条件、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纪守法,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参与行政监察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省监察厅开展的纠风治理、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方面的工作,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督查和政风行风民主评议等工作;
(三)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参与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取得的进展与成效;
(五)对省监察厅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省监察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省监察厅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重大、紧急事项可直接向省监察厅领导反映;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六)受省监察厅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参加省监察厅组织的活动,承担省监察厅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未经省监察厅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 省特邀监察员受省监察厅委托并持《特邀监察员工作证》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特邀监察员工作证》仅限特邀监察员本人参与监察业务工作时使用,禁止持证从事或受理与监察业务无关的事宜。
第三章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考核和解聘
第九条 省特邀监察员聘任、考核和解聘工作由省监察厅办公室负责,本机关人事部门协助。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聘任程序:
(一)省监察厅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并征求本机关各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和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报省监察厅领导班子研究审批;
(二)省监察厅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省纪检监察机关内务监督委员会非纪检监察系统委员,符合特邀监察员基本条件的,一般直接聘为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
(四)省监察厅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本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五)召开省特邀监察员聘任大会,由省监察厅向被聘任的特邀监察员颁发聘书及《特邀监察员工作证》,并与特邀监察员签订《特邀监察员履职承诺书》。省特邀监察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特邀监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特邀监察员一般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省监察厅依据《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考核办法(试行)》,对特邀监察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兼任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特邀监察员由内务监督委员会考核。
根据考核情况,按照特邀监察员总人数20%的比例,选取表现突出的同志授予年度“优秀特邀监察员”称号。
当年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由省监察厅予以提醒。
考核情况向特邀监察员及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省特邀监察员的解聘方式:
(一)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二)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监察厅予以解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品行不端,利用担任特邀监察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3.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省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及义务的;
5.无充分理由累计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6.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三)省特邀监察员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向省监察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监察厅审核后确定。
第十四条 对自然解聘的特邀监察员,应对其在聘任期内的工作情况作出鉴定,并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
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况解聘的,由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作出解聘决定的,省监察厅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以及聘任时会同考察的有关部门。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应在本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特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省监察厅办公室负责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和管理:
(一)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协调督促有关业务室根据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二)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通过座谈交流、走访等方式,以及利用“特邀监察员互动平台”、微信等信息技术渠道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及时跟踪、反馈省特邀监察员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专题调研等活动,定期寄送有关文件、刊物、教育读本等资料;
(五)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情况;
(六)宣传报道特邀监察员工作,向媒体推荐刊发特邀监察员撰写的反腐倡廉文章;
(七)建立特邀监察员工作档案,负责对特邀监察员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记录、考核;
(八)统筹协调,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特邀监察员专项工作经费纳入省监察厅年度财政预算。特邀监察员参加省监察厅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监察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规定,报省监察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2月26日印发的《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粤监发〔20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