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1-11-30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访问量:-

 

  相关链接:http://hdjy.gd.gov.cn/xxgk/zywj/content/post_3625747.html

        省司法厅于2020年9月2日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粤司规〔20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粤司办〔2017〕776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28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视频会见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全省视频会见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原《管理办法》还有一些与上级要求、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对视频会见的定义、工作流程、运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原《管理办法》印发时间较早,司法部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原《管理办法》未有体现,有必要对原《管理办法》作出修订,按照司法部要求作出调整和补充;二是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司法厅陆续下发工作指引和相关要求,对会见场所建设、审批环节和手续、现场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需要体现到《管理办法》中;三是两年多来全省各单位对视频会见工作规律和特点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掌握,积累不少实践经验和做法,需要总结提炼在《管理办法》予以固化。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将原《管理办法》7章45条合并调整为6章40条,逻辑更为严密、结构更为科学合理、表述更为简练准确。

  (一)规范名称和定义。根据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统一表述,将“远程会见”更名为“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第二条:视频会见是指服刑、戒毒人员在监狱、戒毒单位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其亲属、监护人进行可视化会面交谈。

  (二)根据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要求,增加服刑、戒毒人员申请视频会见的权利。《管理办法》第四条:服刑、戒毒人员可分别向监狱、戒毒单位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经批准进行视频会见。

  (三)根据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要求,增加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职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提出会见申请的亲属、监护人是否符合会见条件进行审核;第二十七条:视频会见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实时监视监听,全程录音录像,做好登记。

  (四)拓宽预约申请渠道,增加了“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网上申请渠道。《管理办法》第八条:亲属、监护人非首次申请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凭户口簿)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手续,也可通过官方网站(http://ychj.gdsf.gov.cn)及“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司法行政”“广东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请。

  (五)简化审批环节和手续。一是亲属、监护人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首次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的,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服刑(戒毒)人员关系的证件、证明,进行实人认证后可办理申请手续,不需要再经监所单位现场审核认定;二是未成年人亲属的申请条件、程序可以适当放宽和简化;三是增加了每次会见人数,由最多不超过3人调整为不超过7人。

  (六)明确号源开放数量。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把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监狱、戒毒单位每月开放号源240个以上,司法局每月开放号源80个以上,司法所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视频会见服务,提供服务的,每月开放号源20个以上”的规定,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全省开放视频会见的监狱戒毒单位应当每月开放会见号源220个以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月开放会见号源80个以上,司法所应当每月开放会见号源40个以上”。

  (七)增加对会见人违规行为处罚的内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会见人多次无故迟到或爽约,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其会见资格

 

       

监狱简介 | 交通指引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    联系方式:020-62310223

备案编号:粤ICP备20011595    网站标识码:4400000113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1号

技术支持:佛山市国迈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57(020)-8112 6612

手机版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