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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7月1日起试行)

时间:2017-08-01   来源:   访问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分考核按自然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内监狱服刑的罪犯,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计分考核的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其中教育改造的基础分为65分,劳动改造的基础分为35分。

    第七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一)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不隐瞒余漏罪、真实姓名、家庭地址和社会关系;被判处财产刑判项的,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确有履行能力的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判项,退赃退赔等。

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

    (七)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指导。

    (八)接受社会帮教。

    (九)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八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九条  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三章  计分考核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省监狱管理局成立计分考核罪犯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局考核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狱政管理、狱内侦查、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和劳动改造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计分考核工作。下设计分考核工作办公室(下简称“局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监狱计分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监狱成立计分考核罪犯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监狱考核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任副组长,狱政管理、狱内侦查、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和心理矫治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监区计分考核工作。下设计分考核工作办公室(下简称“监狱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由负责狱政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兼任主任,负责监狱计分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罪犯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监区考核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任副组长,监区其他领导、分监区长及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分监区领导为成员,负责监区计分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计分考核的方法


    第十三条  罪犯的月考核分由基础分、加分、扣分组成,月考核分=基础分+加分-扣分。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

    第十四条  罪犯达到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各项要求,没有扣分的,当月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65分)+劳动改造考核分(35分)+加分。

    未达到要求,教育改造或劳动改造有扣分的,当月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65-教育改造扣分)+劳动改造考核分(35-劳动改造扣分)+加分。

    第十五条  对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当月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100-教育改造扣分)+加分。

    第十六条  对认罪悔罪评估不合格的罪犯,当月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0-教育改造扣分)+劳动改造考核分(35-劳动改造扣分)+加分。

    第十七条  罪犯当月考核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每天给予基础分3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2分,劳动改造基础分1分,当月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2分×实际天数-教育改造扣分)+劳动改造考核分(1分×实际天数-劳动改造扣分)+加分。

    第十八条  罪犯改造表现突出,符合本细则加分所列情形的,给予加分。

    第十九条  罪犯违规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1-100分、警告、记过、禁闭。情节轻微,经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后能立即改正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罚。对罪犯的同一违规行为,不予重复处罚。

    第二十条  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

    第二十一条  加分、扣分分值均为整数分值。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应采用“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的方法考核罪犯: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除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每月公示考核分及奖励、处罚情况。

    第二十三条  罪犯每月的考核情况由管理警察登记,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分监区领导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集训管理、禁闭的罪犯,集训管理、禁闭期间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0-教育改造扣分)+劳动改造考核分(0-劳动改造扣分)+加分。

    第二十五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监狱不予考核,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暂予监外执行前已获得且未使用的考核分及表扬奖励仍然有效,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获得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考核成绩可参照本规定予以折换。

    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

    第二十六条  假释后被收监的罪犯,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

    第二十七条  隔离审查的罪犯,因隐瞒余漏罪或又犯罪被加刑的,隔离审查期间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0-教育改造扣分)+劳动改造考核分(0-劳动改造扣分)+加分,取消隔离审查结束前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考核分及表扬奖励(原考核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有警告、记过、禁闭的,保留警告、记过、禁闭),自加刑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

    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被扣分、警告或记过的,隔离审查前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考核分及表扬奖励仍然有效,隔离审查期间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0-教育改造扣分)+劳动改造考核分(0-劳动改造扣分)+加分,自解除隔离审查之日起继续考核;

    被加刑但非因隐瞒余漏罪或者经查实无违规违纪行为的,隔离审查前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考核分及表扬奖励仍然有效,隔离审查期间月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65-教育改造扣分)+劳动改造考核分(35-劳动改造扣分)+加分,自解除隔离审查之日起继续考核。

    第二十八条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审判:

    因隐瞒余漏罪被提解加刑的,取消提解前已获得且未使用的考核分及表扬奖励(原考核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有警告、记过、禁闭的,保留警告、记过、禁闭),自加刑判决生效后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

    未被加刑,或被加刑但非因隐瞒余漏罪的,提解前已获得且未使用的考核分及表扬奖励仍然有效,提解期间月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65分)+劳动改造考核分(35分),自押回监狱之日起继续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监狱提请,法院裁定减刑的罪犯,自监区提请减刑的当月起重新考核,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罪犯隐瞒余漏罪、真实姓名、家庭地址或社会关系的,取消其原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考核分及表扬奖励(原考核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有警告、记过、禁闭的,保留警告、记过、禁闭),自查实之日起重新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外省调入罪犯的原考核结果,参照本细则折算成我省监狱的考核结果。



第五章  计分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一节  奖励

    第三十二条  罪犯考核分累计达到600分,且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每部分累计考核分不低于其累计基础分60%的,给予一次表扬;任何一部分累计考核分低于其累计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

    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从罪犯考核分中扣除600分,剩余考核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三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通讯会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三十四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记立功: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申请立项,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记重大立功: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除外),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申请立项,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


第二节  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罪犯的处罚分为扣分、警告、记过和禁闭。

    第三十七条  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禁闭。

    第三十八条  罪犯受到警告的,同时扣减考核分300分;记过的,同时扣减考核分600分;禁闭的,取消原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考核分及表扬奖励(原考核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有警告、记过、禁闭的,保留警告、记过、禁闭),另扣减考核分900分,自禁闭结束之日起重新考核。



第六章  考核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罪犯扣1-5分的,由管理警察执行,自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后确认。

    6分以上的,由管理警察提出建议,经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通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扣6-20分的,由分监区领导审批;

    扣21-50分的,由分监区领导审核,监区相关业务领导会审,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批;

    扣51分以上的,经监区考核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监区相关业务领导会审,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核,监区长审批。

    第四十条  监狱对罪犯实施加分,由管理警察提出建议,经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通过、监区考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加10分以下(含10分)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批;                    

    加11-20分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核,监区长审批;

    加21-30分的,由监区长审核,相关业务部室领导会审,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批;

    加31分以上的,由监区长初审,相关业务部室领导会审,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予以警告、记过、禁闭的,应由管理警察提出书面意见和填报《罪犯_审批表》,经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通过、监区考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警告由监区长审核,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批;

    记过、禁闭由监区长初审,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监狱对罪犯予以奖励的,应由管理警察提出书面意见和填报《罪犯_审批表》,经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通过、监区考核小组讨论通过、监狱考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表扬、物质奖励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初审,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立功由监区长初审,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核,监狱长审批;

    重大立功由监狱长初审,局考核办审核,局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级计分考核小组研究计分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

    第四十四条  监区应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将罪犯上月的计分考核情况报监狱考核办。

    第四十五条  对罪犯的处罚,应填写《扣分(警告、记过、禁闭)通知书》,并送达罪犯本人。

    第四十六条  监狱应当将罪犯考核分及奖励、处罚结果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罪犯对本人或者其他罪犯的考核结果(重大立功除外)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罪犯对监区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监狱考核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八条  罪犯对本人或者其他罪犯的重大立功奖励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局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局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并予以书面答复。局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  各级考核小组发现考核奖罚不当的,应及时作出撤销或更正的决定。

    第五十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抄送驻监检察部门,并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第七章  加  分


    第五十一条  加分分为专项加分和日常加分两个部分,其中日常加分包括教育改造日常加分和劳动改造日常加分。

    第五十二条  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600分,每月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日常加分分值均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第五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专项加分:

    (一)检举、揭发和制止违规违纪行为,违规违纪者受

    到扣30分处理的,加20分;受到扣50分处理的,加30分;受到扣100分处理的,加6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加200分;受到记过处罚的,加400分;受到禁闭处罚的,加600分。

    (二)被监狱指定互监包夹其他罪犯的,当月经监狱认定有较好效果的,加50分。

    (三)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经监狱确认的,加300分;经省监狱管理局确认的,加600分。

    (四)及时报告他犯病情,使病患得到及时抢救,经监区确认的,加20分;积极参与危重病人的抢救,效果良好,并经监狱确认的,加50分。

    (五)罪犯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的,每篇加20分;在《广东监狱》报发表的,每篇加50分。

同一作品在不同层级刊物发表的,按照高分值档次给予加分;已按低分值档次给予加分的,按照高分值档次补回差额。

    (六)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获得初级证书的,加100分;获得中级证书的,加300分;获得高级证书的,加600分。

    (七)参加自学考试、函大、电大以及其他高等教育并获得单科合格证书的,每科目加100分,获得毕业证书的,加600分。不同专业同一科目不得重复加分,同一专业报考低学历科目不予加分。

    (八)参加监狱组织的现身说法警示教育的,每参加一次加100分,参加省局组织的现身说法警示教育的,每参加一次加200分。

    (九)在监狱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名次,个人第一名(一等奖)的,加200分;第二名(二等奖)的,加150分;第三名(三等奖)的,加100分。荣获团体第一名(一等奖)的,每人加100分;第二名(二等奖)的,每人加50分;第三名(三等奖)的,每人加20分。

    在省局以上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名次,个人第一名(一等奖)的,加600分;第二名(二等奖)的,加400分;第三名(三等奖)的,加200分。荣获团体第一名(一等奖)的,每人加300分;第二名(二等奖)的,每人加200分;第三名(三等奖)的,每人加100分。

    (十)有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创造,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申请立项,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加600分。

   (十一)节约生产成本或者开展技术革新有一定成效,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监狱管理局确认的,加600分。

   (十二)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能够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经监狱确认的,加300分;经省监狱管理局确认的,加600分。

   (十三)参加QC小组活动贡献突出,并经监狱确认的,每人每次加20分。

    QC小组活动成果参加监狱评审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的,小组成员每人加300分;获得第二名(二等奖)的,小组成员每人加200分;获得第三名(三等奖)或被评为优秀QC小组的,小组成员每人加100分。

    (十四)直接生产劳动岗位的罪犯超定额完成劳动任务,且当月未受到扣10分以上和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按以下情形予以加分:  

    1.一类一级劳动岗位的罪犯超定额完成劳动任务10%的,每月加5分;超过10%的,每多完成劳动任务1%,多加1分。每月超定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分不得超过50分(含50分)。  

    2.其他直接生产劳动岗位的罪犯超定额完成劳动任务10%的,每月加5分;超过10%的,每多完成劳动任务1%,多加1分。每月超定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分不得超过40分(含40分)。

   (十五)炊事员、值班员、生产组长、质检员、机电维修工等辅助生产劳动岗位的罪犯(兼职除外),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当月未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以下情形予以加分:

    1.上岗前劳动类级为一类一级,当月经监区评定为优秀的,每月加50分;良好的,加45分;合格的,加40分。

    2.上岗前劳动类级为一类二级,当月经监区评定为优秀的,每月加40分;良好的,加35分;合格的,加30分。

    3.上岗前劳动类级为其他类级,当月经监区评定为优秀的,每月加30分;良好的,加25分;合格的,加20分。

    医护卫生员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当月未有违规违纪行为,经监区评定为优秀的,每月加50分;良好的,加45分;合格的,加40分。

    (十六)装卸工、仓库管理员、生产记录员等辅助生产劳动岗位的罪犯(兼职除外),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当月未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以下情形予以加分:

    1.上岗前劳动类级为一类一级,当月经监区评定为优秀的,每月加30分;良好的,加25分;合格的,加20分。

    2.上岗前劳动类级为一类二级,当月经监区评定为优秀的,每月加25分;良好的,加20分;合格的,加15分。

    3.上岗前劳动类级为其他类级,当月经监区评定为优秀的,每月加20分;良好的,加15分;合格的,加10分。

    第五十四条  罪犯在教育改造方面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给予教育改造日常加分,每月加分不超过30分:

   (一)完成监区指定的任务,表现突出,经监狱确认的,每次加5分。

   (二)完成监狱指定的任务,表现突出的,每次加15分。

   (三)完成省监狱管理局指定的任务,表现突出的,每次加30分。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给予劳动改造日常加分,每月加分不超过15分:

   (一)完成监区指定的任务,表现突出,经监狱确认的,每次加5分。

   (二)完成监狱指定的任务,表现突出的,每次加10分。

   (三)完成省监狱管理局指定的任务,表现突出的,每次加15分。

    第五十六条  罪犯有其他情形需要给予加分的,由局考核办确认同意后,视情节给予加分。



第八章  扣  分


    第五十七条  罪犯在教育改造方面具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狱应当予以扣分:

    (一)在认罪悔罪方面未达到要求的:

    1.对判决、裁定不服而公开发泄不满情绪或毁弃法律文书,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扣100分。

    2.有编造或散布污蔑、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现行法律、政策等言行,情节轻微的,扣100分。

    3.利用申诉无理取闹,情节较轻的,扣100分。

    4.本人或组织、教唆他人诬告或代写、散布诬告材料,情节轻微的,扣100分。

    5.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企图或已经获得教育方面奖励的,扣100分。

    6.宣扬犯罪史或犯罪行为的,扣20分;情节较重的,扣30分;情节严重的,扣100分。

    7.隐瞒或编造真实姓名、家庭地址、社会关系、经历等个人信息或隐瞒余漏罪,经查证属实的,扣50分。

    8.对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不制止、不配合调查,或隐瞒事实真相,违规违纪者受到扣分处罚的,扣30分;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的,扣50分。

    (二)在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未达到要求的:

    1.年龄5 5岁以下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扣5分;经教育后,在一个月内仍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扣30分;拒不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扣100分。

    2.不按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反映情况的,扣20分。

    3.不接受管理教育,对国家工作人员正当执法有不满言行的,扣20分;有起哄、顶撞、侮辱、谩骂、威胁国家工作人员言行,情节轻微的,扣100分。

    4.执行警察指令时故意拖延的,扣50分;拒绝执行警察指令或者以暴力或其他方式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扣100分。

    5.不诚实,欺骗警察、职工的,扣20分;情节较重的,扣30分;情节严重的,扣100分。

    6.追逐玩闹或进行有肢体接触的打闹的(参加活动的除外),扣5分;造成自身或对方轻微伤 的,扣30分。

    7.骂人、互相争吵、争执推拉,情节较轻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扣15分;情节严重的,扣30分;恃强凌弱,勒索、欺压殴打他犯,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情节轻微的,扣50分。

    8.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情节轻微的,扣100分。

    9.偷窃、侵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折合人民币一百元以下的,扣20分;一百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扣50分;二百元以上不足三百元的,扣100分。

    10.骗取或私自收送、索要他人财物的,扣50分;数额较大的,扣100分。

    11.参与赌博,赌资总额折合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扣50分;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扣100分。

    12.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法攀亲结友、拉帮结伙、挑拨是非的,扣3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

    13.组织、参与、宣扬迷信活动的,扣100分。

    14.狱内有纹身、穿耳洞等行为,经教育后改正的,扣100分。

    15.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双方各扣20分;强迫他人提供劳务的,扣100分。

    16.不遵守会见、通信管理规定的,扣5分;在通信、会见、离监探亲时使用隐语、泄露监狱秘密或散布有碍改造言论的,扣30分。

    17.不按规定收发信件、领取汇款、包裹等邮件的,扣5分。

    18.私自接触、使用应由警察保管的材料、物品的,扣10分;私自进入警察办公区域的,扣50分。

    19.不配合警察搜身、安检、物品检查的,扣15分。

    20.不熟悉互监组管理要求的,扣5分;遮挡、影响警察监管视线的,扣10分;脱离互监组擅自活动的,扣20分;擅自超越警戒线和规定活动区域,情节较轻的,扣50分。

    21.私自与外来人员或其他监区罪犯接触、攀谈的,扣50分。

    22.制造、传递、藏匿或使用现金、有价证券、便服、假发、绳索、棍棒、刀具、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等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情节轻微的,扣100分。

    23.不按时起床、就寝的,扣5分;就寝期间喧哗、走动,或以其它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的,扣10分。

    24.有私自调换床位或不按指定方向睡觉等违反作息制度的行为的,扣5分。

    25.被服、生活用品、内务柜等不按规范要求折叠、摆放的,扣5分。

    26.不按规定洗漱、就餐、如厕的,扣5分。

    27.不按规定收晒衣服、被子、袜子等洗涤物的,扣5分。

    28.不按指定区域和时间吸烟的,扣5分。

    29.不按规定时间看电视或看电视时擅自开闭、选台的,扣5分。

    30.不按规定佩戴处遇级别标记牌的,扣5分;转借、调换、涂改标记牌的,扣15分;故意损坏或丢弃标记牌的,扣30分。

    31.不按规定着装的,扣10分;不穿囚服,穿无标记衣服的,扣20分;故意损坏或丢弃囚服、被服或者私改囚服样式、私自拆除囚服标记的,扣50分。

    32.列队行进过程中不听指挥,违反队列纪律的,扣10分。

    33.两人以上行走不排成纵队,或挽臂、搭肩、拉手的(需要搀扶的老病残罪犯除外),扣5分。

    34.擅自采摘植物、捕捉动物的,扣10分;用于食用的,扣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0分。

    35.食用或者擅自使用水果、蔬菜、动物等材料泡制含有酒精成分的食品,情节轻微的,扣30分;情节较轻的,扣100分。

    36.私设小灶或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的,扣20分;情节较重的,扣30分;情节严重的,扣50分。

    37.医护卫生员私拿药品、医疗器械的,扣30分;情节较重的,扣50分;情节严重的,扣100分。

    38.看病不如实陈述病情的,扣15分;无病装病,有病不配合治疗,不按规定服药,强索药品或病休假条的,扣20分;浪费药品的,扣30分;私藏或私自使用药品的,扣100分。

    39.身体不适或病情有变化,不及时、主动报告的,扣20分;发现疫情或疑似传染病,不及时、主动报告的,扣50分;造成疫情、病情处置延误的,扣100分。

    (三)在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和卫生方面未达到要求的:

    1.践踏、损坏花草树木或攀爬窗台、树木的,扣5分;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脏物、废物的,扣15分。

    2.敲击漱具、餐具或在墙上乱涂乱画的,扣15分。

    3.不爱护教学设施和设备,在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用具上乱涂乱刻的,扣15分;故意损坏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用具的,扣50分。

    4.医护卫生员损坏医疗器械的,扣15分;情节较重的,扣30分;情节严重的,扣50分。

    5.乱倒残汤剩饭,浪费水和粮食的,扣5分。

    6.统计室、医疗室、图书室等场所卫生差,物品摆放零乱或者对责任区公共卫生不尽职的,扣责任人5分。

    7.不注意个人卫生,不按规定洗澡、理(剪)发、剃须的,扣5分。

    8.非因帮教和演出需要,留长指甲、抹口红、涂指甲油、戴装饰品的,扣5分。

    9.炊事员违反“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换工作服、勤洗换被褥)的,扣5分。

    10.伙房炊具不干净、饭菜不卫生的,扣责任人5分。

    11.说粗话、脏话的,扣5分;有举止粗俗、低级下流动作等不文明礼貌用语、行为的,扣10分。

    12.对异性评头论足、嬉笑、围观的,扣5分;对异性进行刁难、语言骚扰的,扣30分;对异性进行动作骚扰的,扣100分。

    13.罪犯之间称兄(姐)道弟(妹)或叫绰号、外号的,扣5分。

    14.对警察不称警官,对工人不称师傅的,扣10分;给警察和工人起绰号、外号的,扣50分;对警察和工人有侮辱性语言或动作的,扣100分。

    15.接到警察指令,向警察陈述和回答问题,或有事报告警察时,着装、行为不规范的,扣5分;行为不文明或态度不端正的,扣20分;态度恶劣的,扣50分。

    16.与警察、职工同一方向行进或相遇时不按规范要求避让的,扣5分。

    17.遇有来宾参观或上级领导检查时围观、尾随、评论,或领导问话时,违反规范要求的,扣10分。

    (四)在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未达到要求的:

    1.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扣10分;未经警察批准,缺课或者不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的,扣30分。

    2.上课或开会时不按要求带课本、作业本、学习用具的,扣5分;未按要求独立完成、按时缴交作业的,扣10分。

    3.上课、开会或参加活动时有不认真听讲、不按指定位置就座、坐姿不端正、交头接耳、打瞌睡、赤膊、光脚、睡觉、随意走动、喧哗吵闹、吸烟、吃零食等违反学习、活动现场秩序行为的,扣10分;情节较重的,扣30;情节严重的,扣50分。

    4.不尊重教员,不服从教员安排,上、下课故意不起立向教员致意的,扣10分;威胁、谩骂、讥讽教员的,扣30分。

    5.值日学员不按要求擦黑板、打扫课室或不履行其他值日义务的,扣5分。

    6.违反考场纪律,在考试中故意交白卷,在试卷中写与试卷无关内容或不利于改造内容的,扣30分;考试作弊,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的,扣50分。

    7.无特殊情况,当月教育考试(含口试)不及格的,扣15分。

    8.不参加劳动技能培训,或劳动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扣10分。

    9.不接受、配合心理矫治的,扣5分。

    10.伪造学历,企图骗入低级班或骗取学习资格的,扣30分。

    11.不按规定要求出墙报、黑板报的,扣责任人5分;在黑板报、墙报、狱内小报和狱内广播发表有反改造内容的,扣100分。

    12.代他人写检讨书、思想汇报、年终总结等材料的,双方各扣15分。

    13.代替他人撰写(发表)作品的,双方各扣50分;作品有剽窃、抄袭、造假、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扣50分。

    14.收藏、传阅、观看未经警察审查、许可的书籍、画册、电子音像制品的,扣10分。

   (五)其他违反教育改造行为,情节较轻的,扣1-4分;情节较重,经监区考核小组确认的,扣5-30分;情节严重,经监狱考核小组确认的,扣31-100分。

    第五十八条  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具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狱应当予以扣分:

   (一)在遵守劳动改造纪律方面未达到要求的:

    1.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企图或已经获得劳动方面奖励的,扣100分。

    2.在劳动中不服从分工的,扣10分;未经警察批准,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拒不参加劳动或消极怠工,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的,扣50分。

    3.听到开工或收工口令后,违反集队纪律或迟到的,扣10分。

    4.进出生产区大门不按规定举手报数,或在警察点名、清点人数时不应答或动作不规范的,扣10分。

    5.在劳动中有窜岗窜位、嬉笑打闹、打瞌睡、赤膊、赤脚、穿拖鞋,或不按规定上厕所、进仓库,或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等违反劳动现场行为规范的,扣10分;情节较重的,扣30;情节严重的,扣50分。

    6.在劳动现场存放私人物品、食品的,扣10分。

    7.利用公私物品或个人岗位便利与他人交易、串换集体生活物资、劳动产品或以不正当手段换取劳动成绩的,双方各扣20分。

    8.不按规定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或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维护、保养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劳动工具的,扣10分。

    9.私藏、丢失劳动工具、生产材料、劳动产品的,扣30分。

    10.违规将劳动工具、生产材料、劳动产品等带出劳动现场的,扣30分。

   (二)在完成劳动任务、产品质量,履行岗位职责方面未达到要求的:

    1.无正当原因,当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的,按照欠产比例扣分,扣分不得超过50分(含50分)。

    2.虚报劳动产量,不超过月劳动定额任务10%(含10%)

的,扣5分;超过10%的,每多虚报1%,多扣1分。每月虚报劳动产量扣分最多不得超过30分(含30分)。

    3.当月劳动产品质量不合格率超过规定标准的,扣10分;情节较重的,扣20分;情节严重的,扣30分。

    4.物耗超过规定标准的,扣10分;情节较重的,扣20分;情节严重的,扣30分。

    5.炊事员无正当原因造成食品不熟或变质,情节轻微的,扣责任人20分;情节较重的,扣责任人30分;情节严重的,扣责任人50分。

    6.医护卫生员未按要求做好非处方药保管、发放及登记的,扣20分。

    7.医护卫生员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反映病情的,扣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0分。

    8.未按要求完成警察指定任务或者效果不好的,扣20分;指定互监对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扣责任人30分;发生危害监管安全事故的,扣责任人50分。

    9.辅助、勤杂等岗位罪犯不了解自己的岗位职责的,扣10分;不遵守岗位守则、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扣20分;用不正当手段和方法获取劳动岗位的,扣30分;替代警察行使管理职权的,扣50分。

    (三)在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未达到要求的:

    1. 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等规定或不正确使用设施设备,情节较轻的,扣20分;情节较重的,扣30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扣100分。

    2.有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操作机械设备等危及用电安全行为的,扣20分;情节较重的,扣30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扣100分。

    3.不按规定摆放物料,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违规遮挡或占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扣10分;情节较重的,扣20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扣100分。

    4.违规携带火种进入劳动现场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的,扣20分;情节较重的,扣30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扣100分。

    5.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扣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0分。

    6.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的,扣5分;造成较重后果的,扣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分。

   (四)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行为,情节较轻的,扣1-4分;情节较重,经监区考核小组确认的,扣5-30分;情节严重,经监狱考核小组确认的,扣31-100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罪犯认罪悔罪评估、入监教育期间的考核按教育改造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物质奖励的适用情形、发放标准、程序等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原《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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